有監護權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帶孩子嗎?
問題:
姐夫平常就有對姐姐口出惡言及動手打人的習慣,我姐有三張驗傷單,也已備案,也告了姐夫傷害罪,但一時心軟,且姐夫也同意撤銷告訴後就協議離婚,結果告訴撤銷了,但姐夫卻反悔了。
請問律師法律上有共同監護權嗎?如果有,那不就以後什麼事都要兩個人決定了?還有如果監護權在姐夫,而姐夫卻要我姐帶孩子,有這種事嗎?那他不就有權又可以自由自在,如果監護權在男方的話,我們可以要求不養孩子嗎?還有孩子的費用可以要他出嗎?
回答:
1. 夫妻離婚之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也就是所謂「監護權」),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協議為之,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的話,共同監護亦無不可。
2. 如果小孩與母親感情較好、母親意願較高或母親品行較無問題等等,原則上法院會將所謂的「監護權」判給母親;反之亦同。
不過「監護權」與由誰支付扶養費用兩者之間,不必然繫於同一方,所以,雖然小孩與母親同住,但父親的經濟狀況較佳,得由父親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一般來說父母兩者均需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
3. 夫妻雙方就支付扶養費用一事若協議不成,只有訴請法院裁判一途。
文出:台灣法律諮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