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解題公式1
試分別以威嚇主義與修復式正義的概念與原則評析對於酒醉駕車施以緩起訴處分可能的成效與限制?請闡釋那些因素可能影響對酒後駕車者施以緩起訴的成效【98北大犯研所】
提示:本題作答首先要注意的考點是威嚇主義與修復式正義的定義要先了解,再將定義與緩起訴處分做穿梭並且分析,另外還要參酌刑法第185-3條的構成要件與刑罰,所以本題是具有高技術性的考題,另一個考點則是要說明影響緩起訴成效的因素,這點則要從刑事政策做探討。
擬答
(一)威嚇主義與修復式正義之意義:
1、威嚇主義:係引用古典犯罪學派之功利原則與理性選擇於刑事政策上的結果,透過刑罰制裁而使犯罪者發生嚇阻效果,並且使有意犯罪者發生警醒效果,其類型有一般威嚇與特別威嚇。
2、修復式正義:乃是以社會觀點來看犯罪問題,認為犯罪對於被害者是一種傷害之外,另外也是對社區造成傷害,因而排除以法律觀點對犯罪的定義。其內容在於社會要回復、犯罪者要回復、對於被害者需予以補償的三贏策略。
(二)對緩起訴處分之成效與限制:
1、緩起訴處分之定義:係指被告有犯罪嫌疑,其所犯者為非重罪而由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而對於被告課予負擔之不利益處分,作為緩起訴之條件。
2、酒醉駕車之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185-3條所訂,得知酒醉駕車係為服用酒類以致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其刑罰為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威嚇主義與修復式正義二者雖用於犯罪預防,但用於緩起訴處分時則有不同之成效與限制:
(1)威嚇主義:按刑法第185-3條規定,本罪係為抽象危險犯概念,亦即行為人無需造成他人損害,只要符合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為駕駛者,即為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因此有無被害人則非重點。用於解釋緩起訴處分時,犯罪者會因檢察官課予不利益之負擔而能產生嚇阻效果。
(2)修復式正義:係採取三方面皆回復政策,但基於刑法第185-3條所保護之法益係為社會法益,且該罪為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因此用於解釋緩起訴處分者則無法滿足該理論內容。
(三)影響緩起訴成效之因素:
1、 緩起訴期間被告之履行義務:按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除向被害人道歉及立悔過書外尚區分為回復損害型、社區服務型與保護觀察型三種義務。
(1)回復損害型:係指被告向被害人或公庫或指定團體支付一定數額之損害賠償或金額。
(2)社區服務型:係指被告向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一定時數之勞務。
(3)保護觀察型:即令被告接受治療或心理輔導或為保護被害人命令或預防再犯之命令。
2、 影響成效因素:基於理性選擇而言,犯罪者在為犯罪決意前並先考量先前因犯罪所得之懲罰作為決意參考,然基於緩起訴處分內涵觀之,以對緩起訴處分者較為有效的嚇阻效果為課予財產與勞務提供最能發揮嚇阻效果,亦即回復損害型與社區服務型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