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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14-6-15 10:03 只看該作者
預售屋轉讓手續費,上限為千分之一
預售屋轉讓手續費,上限為千分之一
新北市消保官周繼雄今天指出,民眾轉讓預售屋買賣權利,建商常收取過高手續費,應以房地總價千分之一為上限。周繼雄指出,新北市房市交易熱絡,預售屋的買賣糾紛也層出不窮,預售屋買賣契約權利轉讓糾紛,往往成為預售屋買賣糾紛成因。他說,日前接獲消費者投訴指出,購買淡水地區某預售屋建案總價新台幣530萬元房子,因個人經濟因素無法負擔後續房貸,委託房屋仲介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權利轉讓他人,建商卻要求支付3萬元手續費。他說,換算消費者繳付的手續費,相當於房地總價千分之六,依據內政部修正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權利,且轉讓手續費不得超過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他表示,經協商及要求下,建商退還消費者多收的千分之五手續費2萬4700元。呼籲消費者善用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權,以保障購屋權益(中央社102年3月14日報導:預售屋轉讓手續費上限千分之一)。
【疑義】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又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1000324預售屋記載1000501生效.doc)第20條也規定「(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載明之轉讓手續費,逾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條所明定「最高千分之一」之上限規定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自是無效。
另外,「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訂有相關差額之處理方式,也值得注意。「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他內容,亦同。
蓋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業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對消費者有較好保障,自值得注意之故也。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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