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以下的人犯法,要怎麼處理?
11歲以下的人犯法,要怎麼處理?
按「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分別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3條第1項、第8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是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至於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註一),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註二)處理之。
【註解】
註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參照。
註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4條以下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