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日耳曼社會
控制全地中海周圍領域的羅馬,經奧古斯都(Ausustus)以後即進入帝政時期,此乃是國威赫赫並且為人們謳歌的「羅馬冶世」。此時,基督教(天主教)產生於帝國東方的邊境,並且開始擴展傳教。西元五年,羅馬軍隊首次和日耳曼的一族在北方邊境的托土堡森林(Teutoburs Wold)交戰而遭嚴重的挫敗,此事對羅馬帝國的命運,進而對整個歐洲社會的形成都有深遠的影響。
當時在萊因(Rhine)、多瑙(Donau)兩河北岸不斷擴張的日耳曼社會的情景,史料不詳,所知有限。現在能供人參考的資料,僅有西元前一世紀中葉凱撒(J.Caesar)記載的「高盧戰紀」(De Belloo Gallico),和西元一世紀末泰西塔斯(C. Tacitus)所撰寫的「日耳曼誌」(Germania)二書而已。並且此後自民族大遷徙始,至四世紀後半止,慌亂之間,史料不存,對於法蘭克(Frank)的形成、日耳曼性界內發生的種種變化,所知有限。
自日耳曼人開始遷徙的西元前後一世紀起,至四世紀後半止,日耳曼社會的生活情形,一般稱為「古日耳曼時代」,以別於民族大遷徙以後的時代。
古日耳曼的政制體制
當時的日耳曼民族並不是一個完整統一的國家,而是分裂成五十鄉個拉丁語系的零星小國。其政治形態可區分為王制和酋長制兩種,所謂酋長制,就是在一個小國內部分成好幾個地區部落,各部落的居民推選出一位酋長,再依據數位首長的決議來執行全體的政事,一旦遇多事之秋,即推選出一位實力雄厚的酋長擔任統帥,並且賦予非常的權限。
如上所述,王制和酋長制必能明確地區別,事實上國王並無絕對的權力,酋長也只是一位小領袖。而且,王族和酋長族之間經常有越族通婚的關係,所以兩者無疑地彼此是交流的,就整體而言,這些可視為是由一群家世和血統俱優的貴族來統御人民的政治體制。
由於日耳曼民族有一種由全體族民共商國事的傅統。因此,它對貴族統御人民,具有極大的約束力。因為政治乃是依據由日耳曼人中擁有武裝能力的貴族及自由人的男子,共同組成的人民會議決議來執行,並以在野外聖地召開的人民會議為國家政策的最高決策機構。因此封日耳曼人而言,並無如今的國家領域觀念,國家僅是優越人種的結合體,因此人的遷徙同時也可視為是國家的遷徙。政治體制在組織上乃是由單純重視家世的貴族主義和成員的合議主義所構成。
由上述政治單位的規模,我們可以推斷,作為社會秩序基礎的貴族、自由人民、解放奴隸和奴隸的身分觀念,至少在平時就有相當嚴格的劃分。然而日耳曼人雖然有以自由人的身分,直接和有權有勢的首長、貴族締結主從關係的扈從制度。但在此種制度下蘊育而成的忠誠和保護關係,不論平時、戰時都是保障貴族聲譽與實力的基礎。此一傳統,後來與存在於中世紀的裂土分封的物權關係緊密地結合,成為形成所謂封建制度的主要因素。
古日耳曼的經濟狀態
其次,追溯當時日耳曼的經濟狀態。日耳曼人並非如過去史學界所言乃是遊牧民族,而是在早期即已從事農耕、畜牧並行的定居民族。此一說法始於泰西塔斯,他從考古學和言語學獲得證據,證明當時貴族和自由人之中已出現一種土地領主的關係‧並且認為將古日耳曼社會視為自由民的平等社會乃是一種謬誤。如前所述,日耳曼社會中嚴守身分觀念,然而其奴隸與希臘、羅馬之奴隸截然不同。值得注目的是,他們各自擁有私人的家產,如同羅馬的佃農。此外,他們由於不懂一般土地精耕法,所以採取定期的土地耕作,待一塊土地枯竭後,再轉耕其他土地輪耕法。
一般而言,土地採集體耕作制度,縱使有例外存在,依史料推測大體由組織鬆懈的四、五戶至十戶自由人作為部落的單位,共同耕作生產糧食。雖然在住家附近可以擁有私人菜圃,但是依據推斷,共同耕作地的利用有十分嚴格的規定。因此,土地領主的管理方式與後來莊園制度下的土地經營和農民管理的集體耕作組織大相逕庭。
總之,比較當時的日耳曼社會和南方的羅馬古典文化世界。前者依然是尚未受貨幣經濟和都市文明洗禮的純樸社會。因此它既是朝氣蓬勃,充滿無限發展可能性的社會。也是一個重視主從關係且好戰的農牧並行社會。泰西塔斯於其著作「日耳曼誌」中,以道德頹廢的羅馬社會與日耳曼社會相比:「在這一片土地上(指日耳曼人所居)的純樸風俗習慣,比其他地方(羅馬)的健全法典還要有效」。此一諷刺名句可謂一針見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