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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契約書上關於標的物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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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契約書上關於標的物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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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應載明土地面積及應有持分面積,以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種類,以上資料須依地政機關登記者為準。

2. 建築物:建築物可分為主建物、附屬建物(如陽台等)、共同使用部分(分擔持分面積)時,應詳細載明其各面積,以便了解各項面積比例。

3 停車位:
a. 車位規格:備有停車場之不動產買賣時,契約應簡附停車場之長度、寬度,其類型屬平面式或機械式,建築於地上或地下等詳細情形,及其平面位置圖。
b. 停車位屬性:(法定、自行增設、獎勵增設)。
c. 產權登記方式:該停車場是否具有獨立權狀或是作為房屋買賣時所約定之共同使用部分,依各型態有不同的登記方式。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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