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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觀點談「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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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日子,一家銀行請一位曾經營商失敗虧損一億六千萬元,結果憑他自己的努力,用四年的時間,還清了全部債務的名藝人作代言人,在電視上打廣告,推銷這家銀行目前非常熱門的現金卡。廣告推出以後,不知道是藝人的高度還債能力吸引了想效法的人上門,或者該項商品的確符合市場需要,為銀行招徠到不少現金卡的客戶。但由於廣告詞句中出現一句:「借錢是一種高尚的行為」的話,引起社會上不同層面的迴響:有人認為這廣告策略很好,可以教育年輕人,只要用負責任的態度借錢,借得抬頭挺胸,借得理直氣壯,所以借錢是一種高尚的行為。持不同看法的人則認為這則廣告只誇張借錢的便利性與正當性,卻沒有說明欠債要還錢的訊息,向社會大眾傳遞不正確的觀念。經過多數民眾向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反映後,該局為了避免誤導青少年錯誤的觀念,召集該局由學者專家組成的電視廣告諮詢委員會開會,經過出席的專業人士深入討論後作成決議,建議把這廣告列為限制級,只能在晚上十一時以後,凌晨六點以前的時段內播出。

  接著,另外一家銀行也在電視上大打他們所發行的現金卡廣告,螢幕上出現一對情侶,女友大聲責怪她的男友說:「沒有錢還跟我出來約會!」宣導辦他們的現金卡只要花三十分鐘,沒帶錢那成問題。而且強調免擔保、免信保還免開卡費,借款最高額度是五十萬元。這支廣告也被主管當局認為誇大行銷,有損形象,被建議移至深夜時段播出。除了這些有爭議的電視上推銷借錢廣告以外,翻翻一些平面媒體的大型報紙,也都是整版的誘人借錢小廣告:「一張票換現金」、「只要有票,首次零利率」、「身分證借十萬」、「三萬內,免扣息」、「您缺錢嗎?借錢很容易」,令人眼花撩亂的美麗詞句,看起來好像是只要您肯借錢,一通電話就會有人把錢用雙手捧給您。難怪有人說:「臺灣錢淹腳目」,才會有這麼多的錢等人去借,而且都沒有透露出借錢要還的訊息。

  在國人傳統的觀念上,向人借錢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連當舖的門都被掛上布簾了,讓上門的顧客可以遮遮掩掩,不致被熟人看到而不好意思。如今這些借錢的廣告,大剌剌地告訴社會大眾,借錢是一種方便的、高尚的行為,儘可以抬頭挺胸,理直氣壯來借錢。這種要人借錢廣告的做法,的確會誤導年輕人產生借錢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心理,養成用債養債的壞習慣,畢竟像那位代言的藝人一樣具有超強還債條件的人並不多,他能我們未必也能,一旦週轉失靈,導致信用破產,那時候想要維持彩色的未來人生可就難了。主管機關要這些廣告走向限制級不無道理。

  借錢的行為是不是高尚,在社會倫理中並無一定的定義。就法律上的意義來說,也扯不上這種行為是好是壞。因為借別人的錢來供自己使用,然後把錢還給借錢的人,這一連串行為,在我國的民法上是被定位為消費借貸的一種契約行為。什麼是消費借貸呢?民法的債編把借貸契約分類成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兩種:使用借貸是指借用別人的物來供自己使用,不須付出任何代價,用過以後把原物歸還借與人。如果要付出代價的話,那就屬於租賃契約的範圍,不稱作使用借貸了。消費借貸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另外,消費借貸是可以約定利息或者其他報酬。這又與使用借貸大有不同。向別人或者向銀行借錢來使用,講好借錢的條件與歸還的期限,這種過程,就完全與這法條所規定的契約形態相符。法律既然把借錢的行為定位為一種契約關係,而契約的訂立,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必須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由這條法條觀察,訂立契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當事人,相互之間要有對立的或者交換的意思表示,而這些意思表示又能達成一致,才能成立契約,發生法律上效果。

  就借錢這一件事來說,貸與金錢的一方即金錢出借的人,表示有錢出借,提出可以出借的金額,要收取利息的利率,可以借用的期限作為借用的條件。有金錢需求的借用人,提出借錢的表示,並接納貸與人有關借錢的條件。雙方借錢契約便因意思表示合致而告成立。在訂立借錢契約的過程中,當事人都有完全自主的權利,如果認為契約中的某些條款對自方不適合,可以要求對方更改,對方不同意,自方又不能接受,訂約的事就告吹了。所以訂契約的雙方誰也不比誰大,誰也不比誰高尚。

  至於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沒有按照契約所訂的條款履行,那就另當別論。因為這是屬於契約的效力問題,通常這些違約情形,大都發生在借用人身上,借用人不按時繳利息還本金,貸與人就可以依據契約行使權利,這時貸與人就變身為債權人,除了要求償還本金給付利息以外,還可以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求加付遲延利息。約定有違約金者還可以要求給付違約金。這時借用人的身分也變成債務人。債權人在催討無效之後,就會採取一連串維護債權的行動,理性的做法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保證人的契約連保證人也得陪著上法院。得到勝訴判決以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有財產的對財產查封、拍賣。查不到財產扣薪還錢。總之是不會讓人好好過日子,除非把債還清。至於非理性的討債像委託討債公司追討,用的一些手法更是讓人受不了。

  不景氣聲中利息直直落,銀行的爛頭寸也難以覓得去路,借錢的確變得很容易,不過在借錢的時候也得多想想自己還錢的能力。否則一味猛借到時候還不出錢來,不但自己信用破產,連家人和朋友有時也會受到拖累,真的到了這地步,想過彩色的人生的生活,就要付出更多的心力!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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