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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認識刑法的「第一項重要基本觀念」。刑法第一條既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簡單的說,一個反社會秩序的行為,是否需要以刑罰加以處遇,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否則握有刑罰權的國家擅斷而恣意的發動對人民處罰,將使得人民的權益無法獲得有效的保障。

罪刑法定的意義,正與拉丁法諺「無法律,無犯罪;無法律,無刑罰」之精神相似。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什麼態樣的行為(罪名構成要件)」與「該如何處罰(法定刑度、法律效果)」,均須明確訂定於刑罰法律中,只要是行為當時法律無明文規定處罰者,該行為既不構成犯罪,對該行為亦不得科處刑罰;即使依行為當時法律有處罰之規定,亦不得科處行為人法律預定效果以外的刑罰,即必須在法定刑度內論處。

例如「竊盜」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所謂意圖,就是指故意犯,所以竊盜罪並不處罰過失(刑法第十二條);犯竊盜者,亦不能處十年有期徒刑,因為法定刑度為五年以下,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

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包含了四項法律原則:
(1)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也不能以變更後的法律處罰在前的行為,但是在「從新從輕原則」之下,如果變更後的法律處罰較輕者,即以較輕的法律處罰(刑法第二條)(2)習慣法禁止原則(3)類推適用禁止原則(4)絕對不定刑期禁止原則。

以上各項原則,是指具備刑罰性的法律而言。何謂具備刑罰性的法律?刑罰基本上有下列幾種,區分為「主刑」與「從刑」。主刑的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而從刑的種類有「褫奪公權、沒收」。因此,凡是法律中定有上述各種類的處罰內容者,該項法律我們就稱之為〔刑罰法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刑法〕,也是所有刑罰法律的基本法,也是刑罰法律的普通法。如果一個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其他法律定有特別刑罰規定者,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原則,就以特別法的規定論處該項違法行為。如果一個行為普通刑法無處罰規定,特別法律也沒有規定,該行為就不能用刑罰處罰.如果一個違反社會道德或是一般善良百姓價值觀的行為,必須要以刑罰法律加以規範者,就必須透過立法將〔罪刑法定化〕.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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