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顏清標除罪 但無法再參選公職
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今(5)日下午表示,在與行政院、法務部和中選會等單位開會研商後認定,前立法委員顏清標雖因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而除罪,但貪污罪仍在,所以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的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意即無法參選。
立法院5月31日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正條文,將報支經費除罪範圍擴及民意代表等,據法務部表示,顏清標所涉喝花酒的帳款案適用於會計法修正範圍,依法免於執行,在總統公布該諮文3天後,即可出獄。但有關顏清標是否能因該法條修正而可能再度參選民代?內政部中午召集相關單位開會達成共識,並於下午2點45分召開記者會做了前述說明。
內政部經跨部會決議認定,顏清標今後將無法再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由於候選人資格之審查,依法係屬選舉委員會權責,有關個別候選人消極資格的審查,將由選舉委員會本諸權責依法予以認定。
蕭家淇表示,今天的會議並未如外界所傳有兩派聲音,而是大家的見解都相同,所以,很快地就得到會議結論。按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對於法律變更,免其刑罰執行,但其罪刑的宣告是否存在,經查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蕭家淇說,另外查法務部76年9月7日(76)法監字第10462號函釋,按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免其刑之執行」,係指免其刑罰執行而言,非謂其確定裁判所宣告之罪刑已不存在。依據前述法律及函釋意旨,對於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如因適用會計法修正公布條文,免其刑罰執行,因其確定裁判所宣告之罪刑仍然存在,故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之限制,尚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另對於因法律變更,裁判確定力是否受影響?蕭家淇援用林山田教授所撰「刑法通論」(上)第3章「現行刑法」第3節第121頁,曾提出「如行為已經法院裁判確定後,法律始變更而不再處罰該行為者,則該行為雖已不再具可罰性,但卻為裁判當時刑法規定處罰,並已經法院裁判確定的犯罪行為。由於裁判確定力不因法律變更而受影響,故法院對該行為的確定裁判仍屬有效存在,法律變更不再處罰該行為,僅足以影響裁判的執行而已」之見解,可資參考。
顏清標是因酒帳案被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立委職務遭解職,目前在台中監獄服刑,但因5月31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的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增列2010年12月31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研究費、業務費等費用,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等規定,因而衍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