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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後反悔 屋主判賠違約金

賣屋後反悔 屋主判賠違約金

賣屋後反悔 屋主判賠違約金

  洪姓男子被控委託房屋仲介公司賣屋後反悔,房仲公司提告請求違約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洪男給付新台幣50萬元。房仲公司指控,洪男多次變更銷售價格後,最後談定以5100萬元賣給他人,因洪男堅持實收5015萬元,房仲公司則同意僅收2%的服務報酬。不料,洪男卻於簽約當天反悔不賣而未出面,因此請求洪男給付成交總價的4%當作違約金。洪男主張,他的教育程度僅國小肄業,識字不多,當時房仲人員並未向他逐條解釋契約條文的內容及意思,也未定任何合理期間供他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就叫他簽名,他不清楚全部的契約內容,拒絕給付違約金。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洪男於98年就曾2次與房仲公司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顯示他已有多次經驗,不可能就所簽立的委託銷售契約書,除委託銷售價格以外的其他契約內容均不知情。法院審酌以成交價4%計算違約金過高,酌減為50萬元;高院審理後,維持原判決認定。

法律教室:

房屋買賣屬重大交易為保障交易安全及資訊透明,委託房仲業者代為處理乃成立居間契約,另違約金大抵上是為確保契約之履行之規範,非確保契約之訂立,故可知違約金係就債務人不履行時,約定應以一定金額支付,作為損害賠償額之預定,或處罰之承諾。

本件當事人洪男委由房仲居間,經多次磋商達成合意,惟洪男訂約前反悔,顯有違契約之約定並有應負擔違約金之事由。交易首重誠信,而違約金有被動的督促當事人遵守並履行契約之用意,使交易的履行獲得確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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