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不在籍適用公投及總統大選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公投法修正草案」有關不在籍投票的內容,未來民眾只要申請,即可選擇就近的地點投票。不在籍投票適用總統大選及公投,但因辦理移轉投票需有一段作業時間,因此排除總統交付的公民投票適用。
排除總統交付公投
不在籍投票排除「通訊」、「境外」投票,因此海外人士、台商等都必須回到台灣「境內」投票。
另外,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居住在國外無我國戶籍者,原本須回國在原遷出的戶籍地投票,未來這些人也可申請不在籍投票。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表示,估計這些人有四、五千人,但其只能投總統選舉,不能投公投。
不在籍投票的修法還須送交立法院審議。若這次核四公投要適用,法案須在中選會公告前通過;立院若一併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不在籍投票條文,二○一六年總統大選即可實施不在籍投票。
根據草案,未來民眾只要具備親自簽名或蓋章的申請書,載明申請移轉投票地的地址,並檢附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中選會公告後的三十日內送達其戶籍地的戶政機關即可。申請截止前若想變更地點,得以一次為限。
如果申請移轉投票的地址錯誤或不明、或是申請與戶籍地同一縣市或直轄市者(例如從台北市大同區申請到台北市信義區投票),戶政機關就不會同意申請。
戶政機關會將其核准移轉投票的投票權人清冊送交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民眾若發現有錯誤或遺漏,可在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申請移轉投票的民眾也會在投票日前接到投票通知單。另外,投票所工作人員則在工作地的投票所投票。
對於不在籍投票排除總統交付的公投,黃麗馨表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流程預估需要三個月以上,總統交付的公投有急迫性,不太可能採取不在籍投票,因此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