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頭再車輾右手 重傷害改判殺人未遂
台東縣林佳興、陳家倫、王嘉祺及黃啟展4人,100年間持石塊、木棍等凶器,痛毆廖姓被害人頭部,台東地方法院原依重傷害罪判處6到8年徒刑,4人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法官認為4人持凶器重擊被害人頭部,有致人於死意圖,改依殺人未遂罪嫌判更重。
4人上訴判更重
檢警調查,蘇崇瑋(檢察官通緝中)、林佳興、陳家倫、王嘉祺及黃啟展認為多名友人遭廖姓男子毆打成傷,心生不滿而想伺機報復及討取醫藥費用,100年1月2日晚一群人持刀械棍棒等凶器,在台東街上展開尋仇廝殺,廖男被眾人打得頭破血流、全身是傷,差點沒命,救回後仍左眼失明。
一審法官認為,殺人未遂與重傷害的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主,不能僅因被害人受傷的位置是屬人體要害,即認定加害人自始就有殺害被害人的犯意,因此用重傷害罪判處林佳興、陳家倫、王嘉祺及黃啟展4人。
但二審法官認為,被告4人攻擊被害人全身尤其是頭部,用力相當重,下手很狠,打完後還開車壓過被害人右手,造成全身都有非常嚴重的傷勢,險些命絕,期間還有證人指出,砍殺時還有人說「一定要讓伊死」,顯有致人於死的意圖,法官改依共同殺人未遂罪判處林佳興9年;黃啟展8年;陳家倫、王嘉祺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