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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公有公共設施」者,雖不以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為必要,即便非屬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但已由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管理使用者,亦屬之。
此外,公共設施原則上固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惟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但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則應認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亦屬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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