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注意事項
1月18日就要發放消費券了,相信大家已經迫不及待想好好利用這3600元,但是你知道什麼人可以領取消費券嗎?而在使用消費券時又有哪些限制呢?如果你還不清楚,請看以下介紹,別讓你的權益睡著囉~
* 誰可以領取消費券
★一般原則: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納入發放對象: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第5款及第6款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 特別考量: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的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 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2.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上列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以 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 消費券的發放金額
消費券的發放不採排富條款,每人金額3,600元,民眾若考量自身並無需求,可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一本3600元消費券內,可包含500元、200元等不同面額,包括500元6張及200元3張,就像禮券一樣不必一次花完。消費券採券不採卡,主要是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面額分為500元及200元兩種(發放3,600元),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
* 消費券使用限制
消費券的使用限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基本上,只要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均可使用消費券。
消費券之兌領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營業人於消費券背面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名稱後,即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兌領。
在消費券使用期間,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使用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 消費券的領取方式
所有發放作業將在98年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已經發給者,不問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也都不會補發。
★統一發放:
(1) 定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在「消費券發放所」領取。
(2) 符合第3條第3款至第8款資格之準國民,在全國1萬4千多個發放所其中的485個發放所設「專櫃」, 由移民署派員負責驗證服務工作。準國民僅20人以下之鄉(鎮、市、區),該等人員之消費券,以報值掛號方式寄送。
(3) 矯正機關收容人均在矯正機關內領取。
★個別領取
(1)未及於98年1月18日領取者: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2)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於辦妥出生登記者:
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3)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 消費券的防偽功能
消費券紙張為不定位之梅花水印證券紙、並有螢光纖維絲,消費券圖紋有凹版印刷、變色油墨、隱藏字、微小字、正反面套印,與鈔券防偽措施相似,民眾只要掌握「看一看」「摸一摸」「轉一轉」辨識鈔券之方法,即可辨識消費券真偽。
* 商家如何如何兌現消費券
兌領營業人應填寫消費券兌領單,檢具消費券及存入憑條,並於消費券背面載明:
一、兌領營業人名稱
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三、負責人姓名(或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惟統一發票專用章無法涵蓋上述資料時,須自行補填齊全)。
四、銷售日期,自民國98年1月18日起,不得逾98年9月30日。
五、存(匯)入金融機構以兌領營業人為戶名之帳號入金融機構帳號。
並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星期一)前至金融機構兌領。
消費券諮詢服務專線:【市話】請撥免費專線0800-88-3600,【手機】請撥付費專線02-412-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