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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2次給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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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X國人口販運集團旗下擁有外勞,卻對外勞極盡剝削之能事,更有甚之者推入火坑賣淫大賺黑心錢;更利用外籍女子思鄉心切,以價值一百元的電話IC卡為誘因,誘騙外籍女子進行性行為,滿足個人私慾,十分可惡。
  檢警單位發現此集團的成員會與外籍女子約定,進行兩次性交易的話就可領取五百元的零用金;部分聘請外勞的雇主也串連起來,要求外籍女子陪睡才雇用,有的用毆打、凌虐外籍女子,脅迫性侵等行為。集團之成員還脅迫外籍女子從事性交易,謀取每月至少卅萬元以上不正當收入。檢調單位也查出,許嫌因為每月花費驚人,甚至迫令外勞辦現金卡供其使用、揮霍。
  目前估計該集團旗下最多時有四、五十名外勞,居多從事看護、擔任果園、茶園工人或到小吃部陪酒、賣淫等。該集團提供給外勞居住的環境卻十分惡劣,幾乎都是骯髒的廢棄豬圈或是工寮,限制其行動自由和住所。尤其集團成員行事謹慎小心,絕不與外勞同車連雇主要接送外勞,也必須到指定地點會合接送。

法律教室: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勞工須向勞委會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取得許可之後並須遵守就業服務法第5章第57條雇主不得指派外勞從事主管單位許可以外的工作。被告許X國為人口販運利用聘僱外勞之名義,實則對外勞限制行動自由與住所進行監控,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04條強制罪。

  許X國集團主觀上意圖營利且有買賣、運送人口之實施行為,以脅迫或利誘之方法使外籍女性勞工與人為性交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96之1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買賣、質押人口者,加重其刑2分之1。倘若其行為無買賣人口之行為者,僅意圖營利而強暴、脅迫、恐嚇、監控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者,另成立刑法第231之1條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該罪等與前述之強制罪及剝奪行動自由罪係屬吸收關係之實質上一罪。再者,雇主以毆打、凌虐等強暴方法逼迫外籍女子違反其性自主之意思,與自己為性行為,此等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另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與同法第6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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