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遇襲送醫亡 法院認非凶宅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0日電)陳姓男子向他人購屋,裝修後準備轉售時卻被人指為凶宅,向法院提告向賣家與房屋仲介求償。但法官認為羅女的丈夫在家遇襲,送醫途中身亡,房子不算凶宅,判賣家等人免賠。
根據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陳男於民國95年間透過仲介人員向一名婦人購屋,完成整修準備轉售時,被人告知是凶宅。
陳男告訴法官,被人告知是凶宅後,他才回想買屋後不但自身的生意不佳,還連續4年在過年期間生病,他的妻子也經常惡夢連連,決定向賣家與仲介人員求償新台幣500萬元。
賣家出庭時表示,丈夫是在家遇襲被殺傷後,搭計程車前往醫院途中死亡,沒有死在家裡。仲介人員則表示,曾向羅女查證,確認屋內未發生非自然死亡的事件,已盡到查證義務。
法官認為,凶宅的定義依目前房屋仲介公司的規定,指的是「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情事房屋」。本案中賣家的丈夫確非死於屋內,並非凶宅,且意外事件距離陳男買屋已相隔近10年之久,心理因素的影響已隨時間逐漸減少,已不構成民法上「物之瑕疵」,判決賣家與仲介人員不用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