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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器捐案 北檢分案偵辦

愛滋器捐案 北檢分案偵辦

台大醫院誤將愛滋感染者的器官用於移植案,台北地檢署今天表示,已於昨晚下班後分案,今天展開偵辦,將先發函衛生署調閱資料,後續將約談相關人員釐清案情。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王文德表示,經北檢檢察長楊治宇指派有醫事背景的檢察官進行研究法條後,認定全案涉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施行器官、組織等移植,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此為公訴罪。


此條例第22條的罰則,違反第11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表示,因全案為結果論,所以致人感染是重大關鍵,若致人感染就觸法,若無致人感染,則有行政處罰;但礙於病發前會有空窗期,檢方認為,現在應先分案偵辦,將於今天先發函衛生署調閱資料,因器捐管制都會通報衛生署,檢方必須先了解正常SOP流程,涉案人將包含器官摘除者、通報者、確認者以及核定者,後續將進行約談或搜索等偵查行動。


北檢將此案分案給台北醫學院醫事技術學系畢業的檢察官呂俊儒偵辦。呂俊儒表示,目前全案為他字案,無明確被告。


北檢表示,全案是否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重傷害,是告訴乃論,因此應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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