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案為何這樣判 「無法證明下藥迷姦」
李宗瑞連續性侵案上午被判18年6月徒刑,與檢方在法院辯論終結時,追加求處的266年6月徒刑相去甚遠,關鍵之一是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上限,最重只能判到30年,另外被合議庭認定的9位被害人,法官調查後,並不買檢方的帳,認為檢方起訴的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即所謂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李宗瑞有以毒品、藥物迷姦被害人,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乘機性交罪論處。
法界人士表示,乘機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的區別,在於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狀,是否為行為人所導致,其中,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乘機性交罪法定刑則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宗瑞被認定只構成乘機性交罪,因此不致於判到滿貫30年的徒刑。
正因為李宗瑞未被認定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因此不見個別犯罪態樣中,有7年起跳的最輕刑度,在法官認定構成乘機性交罪的9名被害人中,李宗瑞被一罪一罰,每一件只獲判3年6月到4年6月不等徒刑,數罪併罰後合併判處18年6月徒刑。
至於李宗瑞偷拍衍生的15件妨害秘密行為部分,由於每一案分別被判3到6月不等徒刑,因此都得易科罰金,不過,合議庭將通案以1000元折算一日的罰金標準,提高為每天2000元計算,換言之,偷拍部分,李宗瑞得以276萬元了結偷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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