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捐地避稅 立院初審通過
為杜絕「捐地避稅」、「低買高捐」漏洞,立院財委會昨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定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報稅時應以「實際取得成本」作為列舉扣除額。若無法提供成本憑證、為受贈及繼承取得,或成本與「時價」有顯著差異,就授權由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計算。
民國九十二年以前,許多民眾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低價出售給有錢人,有錢人再透過捐地給政府來抵稅,出現不合理套利行為,造成逾上百億元捐地節稅漏洞。為此,財政部於九十二年至九十七年間發布解釋令,民眾若不能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個人綜所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原則上依公告現值的十六%計算。不過,該項解釋令,卻遭大法官認定不符租稅法律主義違憲。財政部長張盛和昨表示,九十二年前尚未防堵前,大家都認為捐地節稅合法,導致國庫稅收損失高達五百多億元,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現在稅損僅剩下四千三百多萬元,但為配合大法官釋憲文,因此才提出修法將計算及認定標準明確入法。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認為授權財政部自行訂定,有違憲之虞;立委曾巨威則堅持應明定以「時價」作為扣除額標準。兩人與張盛和激辯一個多小時,最後在主席費鴻泰協調下,草案通過初審,但李、曾都要求聲明不同意財部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