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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一尾龍,路邊炒起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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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一尾龍,路邊炒起飯?

最近電視上有則「不老騎士」廣告,描述一群不放棄夢想的老人,為了挑戰人生而努力,充滿陽光朝氣;不過有網友在○○○○○坊(p○○.cc)發表「阿公路邊上演活春宮」文章,所附影片清楚呈現,一名「長青組」男子大剌剌與女子在路邊愛愛,不少網友看了會心一笑,也不忘虧一下這位「阿公」老當益壯,可說是「不老奇士」,還有網友戲稱,「增產報國 ,少子化問題就靠這位阿公了!」(自由時報100年3月1日報導:阿公一尾龍 路邊炒起飯)。

疑義

按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又猥褻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參照)。至於公然,則以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

從而,阿公一尾龍,路邊炒起飯,或謂「老當益壯」,但在路邊炒起飯(做愛)來,在事實上,發生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機率不小;而且,在路邊炒飯(做愛),也有意圖供人觀覽之嫌;加上,在路邊炒飯(做愛),在客觀上非無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之可能,在主觀上也非無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可能;所以,阿公一尾龍,路邊炒起飯,或稱「神勇」,但小心!被以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論處,那就得不償失了。

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234 條公然猥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為其要件,是以並非僅行為人有從事猥褻行為,即當然成立本罪,只要其主觀上並無供人觀覽之意圖,或並非公然為之者,均不得以本罪相繩。又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壎i資參照);若僅少數人在密閉空間或非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場所內為猥褻行為,即與該條規定之「公然」要件有所不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912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99年度簡字第4420號簡易判決:「核被告高○○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於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017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次再於公眾往來之場所,意圖供人觀覽,公然裸露其生殖器加以撫摸,為猥褻之行為,造成路上行人之困擾且妨害社會風化,固值非難,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與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99年度易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乙○○於民國99年3月21日凌晨0時10分許,在臺北市○○路○段136號前之騎樓,見甲○○及丙○○迎面走來,竟意圖供人觀覽,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將其褲子拉鍊拉開,裸露並以手摸生殖器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甲○○見狀怒罵並上前追逐,乙○○先逃入附近巷弄再趁隙駕駛車牌號碼4282-VJ號自用小客貨車離開現場,經在停車現場守候之甲○○當場記下該車牌號碼,始循線查悉上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惟犯罪後否認犯罪,態度非佳,且被告深夜在大街上故對女子玩弄其生殖器之公然猥褻行為,致夜歸女子遭受驚嚇,其行徑惡性重大,嚴重侵害社會善良風俗,且對社會秩序造成重大之危害,雖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仍不宜量刑過輕,並考量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公訴人雖就被告本案犯行具體求刑有期徒刑6月,惟本院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公訴人之求刑,核屬過輕,附此敘明。」等可資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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