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權,夫妻也要相互尊重
男女平權,夫妻也要相互尊重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彰化縣一位年近半百,擁有碩士高學位的男子,由於妻子身體不適,缺乏興趣配合行房,不但不貼心對待妻子,反而動起惡整妻子的歪念,在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五年六月之間,先後將自已在醫院看病,醫生開給他助眠藥物磨成粉末,偷偷地加進妻子經常服用的中藥湯劑或者「阿華田」的飲料中,讓她沉沉睡去,就在房內褪盡她身上衣物,然後恣意用手撫摸或用舌頭舔吸她的下體。這還不夠滿足,狠起心來進一步利用各種異物,包括按摩棒、妻子練瑜伽用的工具棒和手指,插進她的私處,甚至將自己的生殖器伸進她口中逞慾。沈睡中的妻子對於枕邊人給予的非行,渾然不知。
在這一段加害期間內,他妻子有幾次早晨醒來,感覺下體有些異樣,還以為得了「急性膀胱炎」的病症,萬萬沒想到那是同床共枕的丈夫性侵後果。直到三年後的某一天,碩士男性侵其他女子,被告進警局。警方在偵辦過程中,進入碩士男的家中搜索,發現大堆的光碟片,勘驗時發覺光碟片中光著身子做那些不雅動作的男女主角,竟是這屋的男女主人。追問女主人,對光碟片的情節一無所知?再進一步追查,才知道這些光碟片,都是碩士男自演自拍的傑作。且每次性侵妻子,都會攝影留念,為了回味剎那間的快感,還將鏡頭所捕捉畫面燒成光碟片,配以不堪入目的文字,留待自己欣賞。就是這一點私心,讓碩士男的多年非行,全都曝了光!
刑案曝光以後,碩士男當然要面對不當非行,負起刑事責任的追究。但身心受創最嚴重的妻子,竟選擇原諒丈夫,在法院審判這案件的時候,除了出庭為丈夫說好話,替他迴護與表達原諒以外,還特地寫信給法官,希望不要判她丈夫的罪刑。在丈夫因對其他婦女性侵被判刑入監執行以後,仍然不斷前往探監。法外求情則未受到法官的採納,依然判處碩士男應得的罪刑。報上沒有提到碩士男被判的是什麼罪名,只說法院認定碩士男犯了四十八條罪,依一罪一罰的規定,每條罪都判他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然後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讓不尊重夫妻倫理的碩士男,在獄中慢慢地去悔改!
由於新聞報導沒有明確指出碩士男犯的罪名?判他那麼多條罪,要他坐牢的期間,卻只有一條罪又加上不到二分之一的日子?這裡根據新聞中透露出來的犯罪事實,來談談碩士男可能犯的是什麼罪?為什麼法院會重重的判,卻讓他輕輕地關呢?這裡就現行法律的規定來作說明,為讀者們解惑。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以前,刑法性侵害犯罪的法條中,多只保護女性,如果男性受到女性的性侵害,除了適用強制罪或相類似的法條來處罰外,無法讓女性的加害人受到性侵害犯罪的處罰,顯然有違憲法昭示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則。於是立法院積極進行相關法條的修法工作,修正法條於是年的四月二十一日經 總統公布實施。這次修法,除了修正法條以外,對刑法分則的章名也略作修正,其中的第十六章的章名改為「妨害性自主罪」,原第十六章的妨害風化罪的章名,則改列為第十六章之一。修正法條中最另人側目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條文第一項規定的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方,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的條文則改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後條文比對,原條文中的「對於婦女」,已經改為「對於男女」,也就是不分男女,都是這罪的被害人。列舉的犯罪方法,少了「藥劑」,增加了「恐嚇」,法定本刑,也減輕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藥劑」的方法,移列在修正後的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作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犯罪要件之一,法定最低刑度,則提高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碩士男是將醫生幫助他安眠,處方給予的藥物,磨成粉末後給妻子服用,在昏迷後加以性侵,這是典型的使用藥劑達到性侵目的行為,要適用加重性侵罪來處罰,法院每條罪都判七年二月,只比加重性侵罪最低法定本刑七年多一點點。由這些情狀來看,法院判處碩士男的罪名,應該就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法院判處碩士男四十八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每條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算算加起來的刑期,高達三百四十四年,為什麼卻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年?這又牽涉到刑法總則上定應執行刑的問題。
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就是說一個人在判決確定以前犯的多數罪,都要合併來執行。碩士男在判決以前就被發覺犯了四十八條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當然要合併執行。合併執行的方法,依刑法第五十一第五款的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碩士男犯的四十八條罪每罪都判七年二月,七年二月就是最長的有期徒刑,法院只要在七年二月以上,三十年以下定他的應執行刑,都算合法。這樣的定應執行刑結果,讓犯多罪跟犯一罪的刑期不相上下,很難符合多數民眾對法律的感情,未來修法實有檢討空間!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