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挺身悍衛權利
小美任職工廠作業員,惟常遭其主管出其不意從後方拍下一下小美屁股,或利用人少時在小美耳邊告知「是否願意與其約會…等等」,讓小美一直處在恐懼當中,亦擔心告發會丟了工作。
法律評析
小美在工作中時被主管從後方拍下屁股,該主管已觸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職場上的「性騷擾」規定。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在上班或執行工作上業務的時候,被公司僱主、同事開黃腔或是毛手毛腳等性騷擾行為。或者是上班、求職的時候,被僱主、主管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上權益交換的條件時,都可以向公司反應。故小美無需太擔憂,可先行向公司告發該主管的惡劣行徑。
如果公司對該主管之惡劣行徑置之不理,小美亦可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訴,並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又因為小美和其主管間具有上級長官與下屬的關係,往往不敢聲張。其主管之惡劣行徑可能涉及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猥褻罪的問題,所謂「猥褻」:性交之外之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動他人引起性慾之一切行為。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