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大埔還收費24萬2千元? 苗栗縣府:僅3萬3千元
有報導傳出大埔拒遷戶被強制拆遷後,苗栗縣府還向張藥房屋主彭秀春收取拆除費24萬2千元,內政部今(25)日澄清表示,苗栗縣府僅收取「代為搬移屋內物件所需費用」3萬3千元,並非報導之24萬2千元。
內政部表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本案土地改良物補償費計79萬餘元,苗栗縣政府已於100年1月12日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完竣。
另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本案土地苗栗縣政府已於102年6月11日發函通知彭秀春女士等人於102年7月5日前自行完成遷移,因未如期遷移,故由苗栗縣政府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並依該法第29條規定,要求義務人繳納代為搬移屋內物件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