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火奪3命 街友坦承縱火
惡火奪3命 街友坦承縱火
台中市中區建於日治時期的郭家民宅,騎樓下的14輛機車昨凌晨不明原因起火,大火向上竄燒到郭家,奪走3條人命;警方漏夜抓到涉嫌縱火的45歲羅姓街友,他落網時正在吸膠,他說當時精神恍惚,隨手拿起塑膠袋點火後走人,但監視器顯示他持異物經過,一回頭立即起火。
警方調查,昨晨2點40分火苗從郭家的一樓騎樓竄起,造成14輛機車及1輛汽車全毀,鄰居聽見巨大聲響報警,因建物是磚造木質結構,火勢迅速向上延燒,二樓地板被燒破,屋主郭姓夫婦及剛從美國返台度假的二兒子,不幸從二樓跌到一樓葬身火窟。(2013年12月31日)
法律教室:
根據刑法第173條,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等,係觸犯放火罪。其直接之被害法益為一般之社會公共安全。本報導,涉及縱火之羅姓男子落網時供稱當時自己精神恍惚,隨手拿起塑膠帶點火後走人等語,已有該當失火最甚至放火罪之可能,而其後即認有點火之行為,雖然係屬犯罪嫌疑人之自白,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之自白不能當作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因此檢調單位仍需要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才能認定羅姓男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且羅姓男子之責任能力因屬酒後之狀態,是否有原因自由行為之情形,仍須待檢調單位釐清。
現今放火案件層出不窮,無論其是否有意,皆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刑度相對一般犯罪來的高,若有導致他人傷亡,則可能以殺人罪論,或是建物毀損涉及毀損罪等,則會數罪併罰。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