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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老董拋癌妻 與小三判賠百萬 [打印本頁]

作者: Jeffrey    時間: 2014-4-16 00:09     標題: 老董拋癌妻 與小三判賠百萬

老董拋癌妻 與小三判賠百萬

  53歲賴姓科技公司董事長,賴男與元配育2子,大學時相識、相戀。賴妻前年從丈夫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發現姦情,才知丈夫愛上小20歲王姓理財專員,早已暗通款曲6年。王女不僅打電話對她嗆聲「他很久沒碰妳了,根本不愛妳,可以放過他嗎?」,還找前男友恐嚇元配。胡姓元配前年離婚後提告反擊求償。

法律教室

本報導所涉及的問題為通姦及相姦人、對配偶或前配偶提起告訴等,做以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又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相姦者,構成通姦罪;又刑法第245條可知悉,觸犯刑法第239條之罪者係屬告訴乃論,是故,通姦罪之提起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次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者,構成本條之罪,最重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責責任」,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本條所列舉之權利,例如:身體、健康、貞操、名譽等,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依據本報導,賴董與胡女結婚雙方本該盡忠實義務,惟賴董與王女卻通姦長達六年時間,故依據刑法第239條、第245條,胡女須於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通姦罪告訴,否則會因追訴期經過而無可奈何。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賴董不忠貞導致胡女所受之侵害可附帶提起民事賠償,或者依據民法第184條,於「知有損害之兩年內提起民事賠償」(第197條)。

三、恐嚇係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通知相對人,使其心生畏怖而言,報導中僅載明王女陳述之「他很久沒碰妳了,根本不愛妳,可以放過他嗎?」吾人認為僅是陳述意見,又賴董和王女通姦達六年之久,難信胡女沒有察覺夫妻感情轉淡,會對王女之言有生畏怖心,恐嚇罪是否成立,有待討論。

四、按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係指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又賴董與胡女發生性關係的時間點為賴董與王女婚姻關係存續中,故賴董及胡女當然觸犯刑法通姦罪。惟,王女是否可在離婚後提起?依法條所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得提出告訴,並未如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於事實發生後的10年內始得提起告訴。因此,即使王女和賴董已離婚,王女仍得於知悉犯人時起算,於六個月內提出妨礙家庭告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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