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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司已做好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了嗎? [打印本頁]

作者: hdmi    時間: 2014-4-3 02:49     標題: 公司已做好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了嗎?

公司已做好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了嗎?

某甲公司發現已離職的員工A,在離職後不久,就到與甲公司產品類似的乙公司任職,如果你是甲公司的主管,該怎麼處理?

何謂營業祕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茲簡略說明如下:

1.公司應針對認為是屬營業秘密的標的,確實已做好了「持有人應保守秘密之宣示(例如,在文件上註明為『機密文件』),或「公司對於該秘密已善盡保護之義務」。

2.所謂的營業秘密的標的,須具備有商業上的價值。

3.營業秘密須具新穎性:舉例而言,公司商品的批發價格,雖與同業相同,但各公司的成本計畫仍不盡相同,涉及競爭性的判斷,應仍屬營業秘密。但實務上甚難舉證判斷,因為,既然是同業間容易判斷出的批發價格,要控訴說某人洩露,除非有明顯的證據。

當事人原告所主張之營業秘密應受保護與否,應先就上開要件先行自我檢視,欠缺上開要件之營業秘密訴訟,在實務上,被告亦得以原告所主張營業秘密之內容,欠缺上開應受保護之要件作為答辯。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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