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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通姦?犯罪成立嗎? [打印本頁]

作者: Evlon    時間: 2014-3-28 09:10     標題: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通姦?犯罪成立嗎?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通姦?犯罪成立嗎?

    某報章媒體刊載了一篇「十五歲情婦 理直氣壯!」--廿七歲已婚的許姓男子,被老婆抓姦在床,在現場的警方當場發現,通姦對像竟然是未滿十六歲的女子……老婆最後告通姦罪。試問,通姦罪成立嗎?本文有如下的解析:

(一) 首先,「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刑法第227條規定為「準強制性交罪」,意指,不因未滿十六歲之性交對象之合意而阻卻違法。

(二) 因此,許姓男子與未滿十六歲之人通姦,事實上許姓男子應以觸犯「準強制性交罪」論處。該未滿十六歲之人並非通姦罪之「相姦人」,而係準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

(三) 本件受理機關應以「非告訴乃論」之準強制性交罪訴追。告訴乃論之通姦罪,原本告訴人(配偶)得於提起告訴後,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且撤回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本件反因該案事實上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不得撤回;許姓男子的老婆原本想要告的是未滿十六歲之「相姦人」,但在訴訟上該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反而成了被害人,配偶原本想要撤回的通姦配偶,反而成了更加罪重的被告,真是始料未及。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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