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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問責」陶謙是不該還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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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vlon
時間:
2014-3-28 00:42
標題:
曹操「問責」陶謙是不該還是過當?
陶謙(132~194),字恭祖,丹楊(治今安徽當塗東北)人。漢末群雄之一,官至安東將軍、徐州牧,封溧陽侯。
曹操之父曹嵩,因操起兵,不肯相隨,乃與少子疾避亂琅邪,初平四年為陶謙部下所殺。 對於此事,《三國誌》、《後漢書》、《世語》、《韋曜吳書》諸書記載不一,眾說紛紜。一般認為《吳書》所云較為合理。
據史料記載,因為當時公孫瓚遁入幽州,閉門不出,袁術又南下揚州,圖謀徐州,陶謙和其聯盟等於名存實亡,為保護徐州,陶謙只有交好袁曹。而曹嵩當時正好避亂於琅邪,琅琊為徐州勢力範圍,曹嵩之一舉一動必難逃陶謙之手。試想陶謙在和曹操處於敵對狀態時,也從未為難過居於琅琊的曹嵩,那麼更不可能在想交好的時候殺害曹嵩。曹操派遣迎其父的人是泰山太守應劭,應劭為初平三年陶謙聯合豪傑,同討李傕時一員,和陶謙關係非淺。基於以上原因,陶謙只有派兵沿途護送曹嵩以向曹操示好更符合歷史情況,可能問題出在護送的人身上。
曹嵩自琅琊赴兗州,必經泰山郡華、費兩縣。初平四年,下邳闕宣聚眾數千人,自稱天子;下邳為當時徐州州治,陶謙始虛以委蛇、與其合從,與共舉兵,取泰山華、費,略任城,後遂殺之,而並其眾。曹嵩曾貨賂中官及輸西園錢一億萬,故位至太尉,家財可稱億萬,在去兗州途中光家財就裝了百餘輛車招搖過市。而華、費一地的陶謙軍正多是闕宣餘黨,看見這大宗錢財怎能不心動,更且招安不久賊性未泯。於是利字當頭,磨刀霍霍,曹嵩一家頓時身首兩分,魂歸黃泉。
當時陶謙的部下很多都是黃巾舊部,賊匪餘孽,陶謙又督之不嚴,親小人,遠賢臣,因此發生了曹嵩喪命之事。
不管怎麼說,曹嵩一行是在路過華縣、費縣地界時,被歹徒所殺,隨身財物被劫一空,按地域劃分都屬徐州牧陶謙管轄。曹操找不到真正兇手,自然要拿陶謙是問。故而,曹操打著「替父報仇」的旗號,殺氣騰騰地帶兵闖入徐州,連著搞了幾次大屠殺,據說殺到「雞犬亦盡,墟邑無復行人」的地步,恐怖氣氛到了極點。
對於曹操這種不分青紅皂白濫殺無辜的行徑,不論當時還是後世的人,大多都給予譴責和批評,這當然是沒錯的。但陶謙在這件事有沒有過錯、應不應被「問責」,答案顯然也是肯定的。也許,一直以來,有不少人替陶謙鳴冤叫屈,認為人不是他殺的,錢不是他搶的,板子打在他屁股上實在有些不公道。然而作為徐州地區最高軍政長官,陶謙原本就應該對自己的軍隊負有嚴肅管理責任,對自己轄區的治安負有嚴格整治責任。不管違法犯罪之人是誰,只要在轄區內發生的如此惡性案件,身為「第一責任人」的州牧,都難逃其咎,被問責在所難免。
曹操的「問責」不能隨意擴大問責範圍,不能採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濫殺無辜,牽涉百姓。一般來講,問責也好,追究也好,都只能在一定範圍內、一定限度下實施,必需把握好度,過當和不及都是錯。就好像如今,我們有些地方一旦出現了惡性治安事件、重大責任事故,或因民眾利益被嚴重損害導致群體事件爆發,或由於政府官員不作為引發社會矛盾激化等,在事後追究責任時,往往有人替「主官」辯解、伸冤,理由不外乎是「事先不知情」、「沒有主觀的故意」等。這類申訴與辯解,與有人替陶謙鳴不平,似乎是「殊途同歸」,很是相像。
從事務的根源探究,不論事件的發生是否與地方主官有無直接干係,只要工作職責歸你管理範疇,只要職務轄區歸你領導範圍,縱使有一千個理由,也都無法推脫責任,不能逃避追究。幻想輕描淡寫地推卸應擔負的重大責任者,不是無德,就是無能。這樣的官員,留在位子上,不僅無益,反而有害。
只是在問責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把握,且莫過當也莫不及。既要防止冷處理的「暫停職務」就是處理,過後又「帶兵提拔或重用」的錯上加錯行為;又要防止「一棍子打死」不給改正機會的片面處理方式。畢竟,問責不是就處罰而處罰,而是通過處罰教育和懲戒錯誤,挽救和減少損失,使我們的工作與事業走上健康良性的發展之路。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從曹操問責陶謙的事件中,能夠獲得什麼啟示、受到什麼教育,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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