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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陽台加蓋要併房屋稅課徵 [打印本頁]

作者: dayuan    時間: 2010-6-6 18:43     標題: 陽台加蓋要併房屋稅課徵

財政部表示,房屋新建完成後,部分民眾會利用原有陽台空間加蓋供其他用途使用,因屬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的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仍應計算面積併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

財政部說,依現行建築面積計算方法規定,陽台寬度在2.0公尺內不計入建築面積,如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主建物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或主建物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原陽台部分已非屬陽台,即應計入建築面積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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