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款被「盜領」!銀行要負責任?
帳款被「盜領」!銀行要負責任?
日前發生幾家銀行存戶被犯罪集團以側錄方式取得存戶金融卡資料及密碼,利用非常容易的方法複製成偽卡,然後盜領存戶存款的事件,因案屬「集體現象」,引發新聞的追蹤報導,主管機關不得不緊急介入、積極調查,大家才知道歹徒作案手法,公諸於世後,主管機關並馬上指示受害者存戶銀行,應負起存戶全部損失的責任……。
事實上,盜領這不一第一次,只因為這次事件係屬「集體被害現象」,加上主管機關積極介入,才得以掌握短期內的證據破案。按往常的處理態度,單一盜領事件時有所聞,被害的存款戶面對的是「漠不關心的銀行員」,及「冗長的銀行內部調查」,甚至於「銀行懷疑存戶自己洩漏密碼,並將金融卡交與他人提領,謊報盜領或遺失」,這都是過去未被公開的單一盜領事件,很多存款戶是「自認倒霉的隱忍者」,「沒有新聞批露」,才會讓有心的歹徒更變本加厲,囂張的直搗金融漏洞。
「被盜領!銀行當然要負責」,這是理所當然的結論。但是,銀行所顧慮的「存戶自己搞鬼」,亦非不無可能。況且,「密碼存戶可以自由更改」「只有存戶自己知道密碼」的問題,在銀行眼中,金融卡被視為「塑膠貨幣」,被盜領的風險應由存戶自行承擔,從銀行的風險觀點來分析,亦頗有三分道理。不過,若銀行電腦系統可以破解密碼,風險亦非完全歸屬於存款戶。
究竟孰是孰非?作者謹以相關法律常識,淺釋如下,責任誰屬,讀者可以判斷:
1.錢存在銀行係屬「消費寄託」:錢(流通貨幣)基本上是「物」的一種,存放在銀行係屬「物的寄託」,金錢的寄託,民法第六百零三條定有明文「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消費寄託係將金錢之物(種類之物),交付予受寄銀行「占有」後,通常由銀行同時發給寄託人(存戶)金融卡,並約定給予存戶得自由更改的密碼,存戶得利用金融卡在受寄銀行,或其他合作金融業之提款機上,輸入密碼通關以提領金錢(所提領的金錢,雖非交寄當時的特定金錢,但只須價值相同,則屬種類之物)。
2.物「寄託物交付占有」,與「請求返還」時,寄託物之「占有移轉」: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因此,存戶至提款機提領現金時,就是以通關密碼要求銀行返還寄託物之意思。由存戶透過提款機要求的同時,寄託之金錢即由受託銀行的占有狀態,透過提款機返還於存戶占有(占有移轉回存戶)。倘存戶係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由他人使用(提領現金),該他人於提款機提領現金時,則屬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之「占有輔助人」,同時具備請求銀行返還寄託物之代理人。
在法的觀念裡,「占有」是對於物(金錢)為事實管領的重要狀態。民法第九百四十條即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為占有人」,由此可見,交寄銀行的金錢,若無事實上返還存戶占有(包括占有輔助人),即不能認定寄託物已經返還。如果寄託物不能證明已經返還(移轉存戶占有),其被竊的風險,即應由保管的銀行承擔。
以買賣而言,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理可知,「交付占有」是物在現實中危險分擔的分界點,寄託於銀行的金錢,未移轉占有返還於存戶前的遺失被竊,自應由銀行承受負擔。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