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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都沒碰到 找「圓」妹判罰9萬元

碰都沒碰到 找「圓」妹判罰9萬元

碰都沒碰到 找「圓」妹判罰9萬元

  張姓男子以暱稱「找圓妹價錢密聊天」上網,被警方查獲,張男辯稱只是想找「身材圓潤」的女性聊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張男就是想找援交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他判刑3月定讞。
  26歲張男昨受訪說,他連「碰都沒碰到」就要繳9萬元易科罰金,實在有夠冤。
  判決指出,去年12月17日下午,警方巡邏發現張男以「找圓妹價錢密聊天」登入「UT北部人聊天室」,警員佯裝「A妹」與張男攀談說:「ㄋ找妹ㄇ」,張猴急問:「跟我講身高比例跟上圍?」警員回說:「34、34C,ㄋ給多少快說!」張男即開價說:「2.5K 2H 2S OK?」
  檢方依妨害風化罪將張男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張男暱稱「圓」字與援交「援」字同音,並後接「價錢密聊天」等字,足以引發性交易聯想,判他有罪。
  張男上訴喊冤說,只是想找身材圓潤的女性聊天,不一定會聊到金錢;張並責怪警方陷害教唆。
  法官認為,電腦輸入法目前以注音輸入法最為簡便普遍,網路使用者為求快速,此種特殊網路用字已逐漸約定俗成。
  法官認為,現今「援交」一語,社會大眾均認識此為「性交易」暗語,不會誤為「援助邦交」,而「圓、援、元」等字眼在網路次文化上,已有傳遞性交易訊息之意;且張男以該暱稱登入於網路時,即已構成犯罪,警方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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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立法係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為目的,惟人們卻常因網路上無觸犯意圖的搭訕行為而不慎觸法,直到警方登門到訪才暸解到事態的嚴重。

本案中,張男堅稱自己連對方的人「碰都沒碰到」,卻被認為自己渉嫌援交而違法,甚表不解及不滿,惟因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規定:以電腦網路散布或刊登引誘、媒介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即成立本罪。

又法條中訂有「足以」「引誘」「暗示」「足以促使」等字眼,其定義未明,給予執法人員有任意解釋或適用法律的裁量空間,致使只要在網路論談中,出現形似的文字內容,就有可能被網路警察認定為暗示交易金額的性交易嫌疑犯,當出現與「援交」的「援」字同音的「原」、「元」、「圓」等....就可能被擴大認定為暗示「援交」的情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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