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廁內想拍「四腳獸」 技術差躲過刑責
女廁內想拍「四腳獸」 技術差躲過刑責
目前無業的卅四歲林姓男子,聽說輔仁大學女大生很漂亮,每天跑到校內閒晃,連員工、學生都對他有印象。後來,他買了一台DV拍攝漂亮的女大生,返家再用電腦觀看。
今年六月廿三日下午三時許,林逛到輔大進修部大樓一樓,發現一對情侶中的高姓長髮女學生長得很正,開始從遠處拍攝;他一路跟拍,見高女與男友走進女廁,心想「兩人一定是要愛愛」,便決定偷拍。
他走進廁所趴在地上,從門縫由下往上拍了半天,只錄到四隻腳,拍不到上半身;他轉而到旁邊廁所,站在馬桶上將DV舉高從上往下拍。
這對情侶親熱到一半,看到有支鏡頭伸出,驚嚇大叫;林奪門而逃,男的追出將他扭送警局法辦。
新北地檢署偵訊時,檢察官檢視林拍攝的內容,發現沒有拍到任何身體隱私部位或告訴人非公開活動,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警方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林聽到因自己拍攝技術差而逃過刑責,鬆了一口氣。
法律教室:
竊錄罪之成立,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之行為。非公開之活動又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須主動提請告訴,法院才能受理。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一款:「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由於罰鍰的處分是屬於行政罰,所以只要向警察機關報告,由警察機關來處罰即可,與刑事犯罪的罰金,執行方法不同。林男尾隨情侶進入廁所欲盗錄兩人親熱的畫面,所幸兩人即時發現,林男實際上亦未錄得非公開之活動之內容,林男雖有竊錄之故意但實際上卻未取得而相關資訊,乃未遂行為,因竊錄罪不處罰未遂犯,故林男不成立犯罪。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