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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惡意脫產恐涉損害債權罪 [打印本頁]

作者: nainai    時間: 2010-5-20 00:24     標題: 惡意脫產恐涉損害債權罪

前年一月,一名洪姓女子前往台北東區一家整型醫院想做削骨手術,沒想到麻醉時卻突然發高燒死亡,家屬求償一千五百萬元,不過二名醫師卻在全案還沒偵結起訴前,把名下財產移轉到妻子名下,形同惡意脫產,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二名醫師毫無悔意,依損害債權罪各判刑八個月。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即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藏匿其財產為成立要件。而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指債權人以該成立之執行名義,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狀態(司法院六十六年七月二日台六六刑二函字第一000號函參照),而執行名義即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債務人如將名下財產以通謀虛偽買賣移轉登記予他人、或通謀虛偽贈與移轉登記予他人、或設定抵押權、地上權予他人,甚至增加假債權參與分配,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使債權人於強制執行時遭受阻礙,都可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本罪依法須告訴乃論,所以債權人如發現債務人有脫產之虞,必須儘速蒐集證據,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放任債務人脫產,只會白白喪失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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