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流浪狗的悲歌 [打印本頁]

作者: irol    時間: 2014-2-6 00:54     標題: 流浪狗的悲歌

流浪狗的悲歌

  屏東一隻被棄養的狗小白,疑似遭虐待,背部被砍下一大塊肉。由於血肉糢糊,小朋友看了嚇得大哭,路過民眾還會驅趕小白。救援小組人員趕緊將小白送醫治療。
  小白招誰惹誰嗎?背部被砍下一大塊肉,血肉糢糊,孩子看了害怕哇哇大哭,路人經過沒送小白去看醫生,反而將牠趕走。
  流浪犬救援小組:「路人看了害怕,一直驅趕牠,覺得很可憐...我就收留牠。」
  狗狗救援小組接獲通知,立刻從中到屏東救狗。小白應該不是流浪狗,只是被棄養。過了一段時間,牠的傷口癒合得差不多,長出鮮紅的肉。到底這長達十多公分的傷口,如何造成?
  流浪犬救援小組:「被割的,後面傷口很整齊。」
  雖然曾遭凌虐,但小白顯然對人類還是有信心。牠眼神裡沒有恐懼,不怕人,還會撒嬌。送到醫院後,醫生先幫小白消毒,傷口後續得再進行植皮手術。

法律教室

  民國八十一年間,國內發生多起狗咬人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因此制定畜犬及其他寵物之管理及保護法律為各界殷切期待。民國八十七年因基於愛護動物之精神,對於需要宰殺之動物,應儘量減少動物之恐懼及痛苦,為順應世界保護動物之潮流,杜絕流浪動物造成的環境衛生問題,特制定公布了動物保護法,此部法典跟一般法律無異,是以「人」為權利主體。

  在現行動物保護法中,並未限定保護有飼主之動物,依該法第六條即規定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無人飼養、需自行覓食、無一定居所、到處遊蕩逗留的狗我們統稱之為「流浪狗」,就現行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仍得以保護流浪狗,違反動保法第六條依第卅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動保法在八十七年修正前第六條限縮被虐待的動物限有人飼養始有適用,則無異昭示流浪狗得受人恣意妄為,這與多數先進國家對動物的保護甚有出入,一個民族的道德與偉大程度可藉由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評量,索性我國有進一步修法確保流浪狗不受人欺負。

  另動物保護法第廿七條第四款明定「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惟虐待流浪狗的異類人士其虐待動物的行逕是否得以評價為「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解釋上多有難處,縱然符合了此規定而被處以罰鍰,但對於視金錢為無物之多金人士這樣的處罰是否無關痛癢,無以有效杜絕其暴行,均有待思量。


來源:聯晟法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