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是否得請求行政機關交付、更正個人資料?!
民眾是否得請求行政機關交付、更正個人資料?!
智銘因為至私人公司任職需要,向桃園分局請求提供其個人之刑事前案紀錄表與社會秩序維護案件記錄,警察機關依法是否得拒絕交付?又智銘若發現該資料記載錯誤,是否得請求更正?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一、查詢及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五、請求刪除,且依同條之規定,上開權利均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是人民依法本得請求行政機關交付或更正該機關持有之個人資料,行政機關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之。
又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公務機關原則上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同法第十一條或有妨害公務執行、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公務機關例外得拒絕當事人依同法第四條所為之請求。
本案中智銘請求桃園分局所交付或更正者,係其個人之刑事前案紀錄表與社會秩序維護案件記錄,其性質與同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均不符,且此等資料之提供尚無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對於犯罪之預防、追訴、執行、矯正等,亦似無妨害,故桃園分局並不得拒絕民眾之請求提供上揭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