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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製品標示不可少 注意使用資訊

塑膠製品標示不可少 注意使用資訊

塑膠類的產品輕巧、便宜又好用,生活中儼然已脫離不了塑膠類產品、容器的使用,行政院衛生署為使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時,能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避免民眾不當使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指定之塑膠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的使用資訊,並採二階段方式實施。


標示項目需包括: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原產地(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製造日期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但產品材質如屬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應另加註使用於高油脂食品及高溫時,勿與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指定之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及耐熱溫度,標示內容,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供重複性使用之產品,需要標示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也需以打印或壓印方式,並加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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