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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來垃圾電郵每封可求償500~2000元 [打印本頁]

作者: vicky3    時間: 2008-11-24 21:09     標題: 未來垃圾電郵每封可求償500~2000元

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網路垃圾郵件取締的管理辦法:「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將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推動立法,遏止日益嚴重的垃圾郵件問題。修正後的版本中,明訂「每一封垃圾郵件」,民眾可以求償新台幣五百元到兩仟元。其次,並認定透過契約,委託他人「代發」的行為,也視同違法。至於網路上採用「字典式:依照字母順序,直接濫發的行為,認定違法,網路業者可以拒絕接受委託。(彭群弼報導)

NCC委員會週一通過管制濫發電子郵件的專法。修正後的內容,仍以民國九十四年的草案版本為基礎,內容包括五個部分:電子郵件發送前的輔助行為規範、發送時的行為準則、行為法律效果、業者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配套機制等。

NCC表示:電子郵件管理機制明訂:收件人擁有「默示拒絕」的機制,要求發信人,必須提供免費的回傳機制,表達是否接收的權利。其次,明定業者之間採過契約方式約定,協助代發垃圾郵件,視同違法。近來有不少業者利用字母順序,採用「字典式」的全面發送,NCC認定為違法行為,接受委託的業者,可以拒絕傳遞或者接受相關的來信。

許多民眾每天為了清理電子郵件信箱的垃圾郵件煩惱不已,這一次通過的版本中建議:除了保留民事損害賠償機置之外,也明訂,每一封電子郵件,受損害一方,可以申請新臺幣五百元到二千元的「損害賠償額」金額,並加入「團體訴訟」制度。

針對未經同意採用「自動」方式蒐集,或者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等行為,或提供以濫發為目的,提供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等,明定包括:發送者與濫發人,都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服務提供者,例如網路業者,採取必要的防制濫發措施,並訂定行政罰則,以利監督。

為了協助民眾透過團體訴訟求償,新法中明定:負責團體訴訟的機構,可以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提高業者配合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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