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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牛仔褲發生關係被輕判

穿牛仔褲發生關係被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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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橋市的22歲男子何xx,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年僅13歲少女,不到3天,雙方就在發生關係,少女的母親憤而提告。何xx去年4月22日在網路「xx聊天室」認識「小穎」(化名),同月23日上午10時,2人相約板橋火車站見面,隨後一同至何xx住處發生性關係。何xx表示,兩人在網路上大談性事,「小穎」便主動來找他並要他幫她自慰。後何xx以手指及生殖器插入「小穎」性器官,兩天後,她向同學描述「性經驗」,學校輔導老師輾轉獲悉後,通知她的母親並報警處理。何xx說「小穎」髮長至肩膀,無法判斷她是未滿14歲,且身著牛仔褲,她稍微掙扎即難強行脫下,縱使強脫也難以不留下傷痕。「小穎」於警訊筆錄時指控何xx強拉她進入臥房進而性侵,惟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她對於法官詢問有無強制性交及相關情節時,她又沈默以對或搖頭不語,加上她當天衣褲全部被脫光,且衣服完全未破損,遂法院仍依刑法處以3年2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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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時下年輕人,對於性愛觀念相當開放,男女雙方只要在網路上看對眼,加上聊天過後,對彼此有興趣之後,不用多久就可能進入愛情的階段,也因進入愛情過程容易,使得男方與女方感情升溫後發生性關係。卻也因如此常發生上述等等的法律問題,依上例是否與刑法第222條1項2款之構成要件相符,則為判決輕重的關鍵。

  若符合同法第222條得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惟法院認定應為無強制行為,故與刑法221條之構成要件不相當,因為被害人當天的穿著係為牛仔褲,對於一般人所知,要脫掉牛仔褲是相當困難的,除非被害人意識不清楚或者本身同意,不然在犯強制性交的過程中,應會有抓痕或傷口等傷害產生,所以法院推定,應不符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的強制部份。

  最後,法院則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因何xx事實上有與13歲的「小穎」有發生性關係,故最後輕判何xx有期徒刑3年2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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