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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保險之告知義務 [打印本頁]

作者: goldsmart    時間: 2014-1-5 01:11     標題: 保險之告知義務

保險之告知義務

1.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要據實說明。
2.要保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做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得以解除契約。
3.保險公司自知道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超過二年,保險公司即使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得解除契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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