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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包裝水商標被冒用 [打印本頁]

作者: lulurun    時間: 2014-1-1 23:51     標題: 包裝水商標被冒用

包裝水商標被冒用

  包裝水近來也出現仿冒品,知品名牌「海x鹼性離子水」的台x接獲檢舉,協同檢警方在「寶x生活館」及各中盤經銷商等公司內共查出押扣七千八百卅四瓶偽造的假水,逮捕佳x公司負責人林xx等人。警方正本追查更上游的製造商中,全案依違反商標法移送。
  位於高雄市文xx路的「寶x生活館」,上週以低價促銷的方式大量銷售,於是有民眾飲用後,發覺口感怪怪的,並檢查瓶子外觀印刷粗糙,於是向台x及檢警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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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上述案件得將林xx,對違反商標法規定之情事,通常以第九章第八十二條罰則之規定給予處罰,明知為前條(第八十一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故通常被告以本條作為辯護,其本條之刑罰不會太重之原因,在於進購貨品準備售銷之經銷商,通常不去檢查貨品是否為真品,即時偽造的商品相信一般人也不易查覺,故我應可以體會,量刑上為較輕之考慮是可理解的。另外,對於製造未經他人委託之商標產品,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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