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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假護膚真劫財劫色 男子被判刑19年 [打印本頁]

作者: yoyoni    時間: 2013-12-31 00:57     標題: 假護膚真劫財劫色 男子被判刑19年

假護膚真劫財劫色 男子被判刑19年

  44歲郭姓男子,連續以護膚消費為由,侵入3個護膚個人工作室,捆綁女服務員後,劫財劫色得逞。
  據了解,郭姓男子日前因卡債無法支付信用破產,竟生歹念找尋被害人劫財劫色發洩情緒;先是以個人經營護膚店為下手對象,持美工刀及麻繩等犯案工具,藉口護膚消費,綑綁性侵被害人得逞,從去年8月到今年2月間,共犯下3起案件。警方將郭嫌追捕到案後,他還辯稱是女子自願與他發生關係,並稱捆綁對方是經過雙方同意的性交易行為,並非他用暴力綑綁。
  判決書表示,郭嫌在性侵後以麻繩綑綁被害人,取走店內所有財務,還逼被害人交出提款卡與密碼,領走帳戶內金錢,總共奪取新台幣4萬餘元。全案經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嫌為逞一己性慾,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戕害被害人為由,處強盜強制性交罪,19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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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上述案情,郭姓男子持美工刀及麻繩進入護膚店綑綁女服務員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成立在客觀上,以實施強制行為致使不能抗拒而取財或使人交付財物為要件。郭嫌逼被害人交出提款卡與密碼,強行取走財物應已符合上述要件。主觀上,郭嫌對上述事實有認識,具有強盜故意,並有不法所有意圖。

  另,郭嫌取得財物的同時,對店內女服務員係以強暴手段違背女服務員之意願而為性交行為,亦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上述,郭嫌行為有強盜強制性交之結合故意,意旨行為人於著手單一個犯罪時,或剛實行完成後,立即萌生另一個單一犯罪之故意。承審法院認兩者有所關連,即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強盜結合罪:『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故論以強盜強制性交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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