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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非法或以不當方法取得之自白,其效力為何? [打印本頁]

作者: deesphr    時間: 2013-12-19 00:19     標題: 非法或以不當方法取得之自白,其效力為何?

非法或以不當方法取得之自白,其效力為何?

  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換言之,偵查機關對被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取得之供述,因被告不具陳述與否之任意性,已侵害被告之基本權利,故以非法或不當方法取供所得之陳述,縱始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法院應排除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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