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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搞軌案 最高法院再度發回

南迴搞軌案 最高法院再度發回

纏訟多年的南迴鐵路搞軌案,最高法院撤銷更二審對被告李泰安的無期徒刑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李泰安的律師吳漢成今天收到最高法院的判決,他表示,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主要理由,是認為傳聞證據不是證據。

民國94年6月21日,一列自強號列車行經屏東縣枋山鄉路段出軌,14名乘客受傷;隔年3月17日,又有莒光號列車在枋山鄉路段出軌。兩次意外李雙全及妻子陳氏紅琛恰巧都在車上,第二次意外時,陳氏紅琛送醫,原已穩定的傷勢卻在凌晨突然惡化死亡。

檢警進一步查出李雙全涉與胞兄李泰安聯手,意圖以出軌意外謀害陳氏紅琛,詐領保險金。李雙全在檢警偵辦期間上吊自殺;李泰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為18年,更一審判13年,但今年2月更二審又重判李泰安無期徒刑。

律師吳漢成表示,最高法院撤銷無期徒刑的判決,2次發回的理由都一樣,首先證人黃福來的證詞內容完全無法證實李泰安涉案;再者,死者身上完全沒有驗出檢察官指控的毒物,最高法院認為相關證據屬傳聞證據,因此撤銷更二審判決。

李泰安表示,撤銷有罪判決,顯示最高法院對檢察官的證據有很大的疑慮,他靜待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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