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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個圍毆事件八家庭受害 [打印本頁]

作者: Ingrid    時間: 2013-12-17 00:40     標題: 一個圍毆事件八家庭受害

一個圍毆事件八家庭受害

  一家廟室的八家將六名青少年,因騎車事件造就成與被害人有誤會,致使一名范xx少年被打毆成植物人及李姓少年也被毆打成重傷,刑事目前都已在執行的程序,民事部分讓六名被告少年的監護人幾乎都無力償還,被害人的家屬共提出一千九百多萬元的求償,除了支付的四百多萬元之外,剩下的一千多萬元,法院裁定後以九百多萬作判決,但六名被告中,其中一名被告少年是單親家庭,母親為了給付民事求償金,進而無法負擔房貸,導致房子被銀行查封拍賣,至今仍有兩百多萬元的卡債,幾乎想要自殺。另一名被告少年的父母親,最後也走上離婚,為了這起少年案件代價還沒有停止,六名被告少年在感化教育結束後,每個月還要將未來的薪水所得的一部分給付予被害人,法官特別指出,一起青少年血氣方剛的毆打事件,衍生出的社會成本實在太高了,被害人與被告加起來共有八個家庭破碎,希望大家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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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人因多屬雙薪家庭,對於家庭所付出的時間不多,使得青少年及小朋友很容易因媒體、朋友等外在因素而行為有偏差,社會成本因而增加許多,上述案件即是最好的例子,雙方的互毆,造成八個家庭破碎。

  一般傷害案件,對於賠償金額之給付不高,需要按照被害人受害的程度來評量,本案例因為屬於重傷罪的構成要件,故給付於被害人的金額,需從日常生活所需之費用、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情形判斷之。另按刑法第十條指出,何謂重傷,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其本案例造成一位被害人成為植物人,應可屬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故可能觸犯刑法第二七八條重傷罪,以其重傷罪的刑責重,都不及於造成八個家庭破碎來的嚴重,社會成本可能才是未來更可觀的支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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