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米粉絲新規定 新增調合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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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tha
時間:
2013-12-2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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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絲新規定 新增調合米粉
食藥署表示,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有新規定,純米粉需100%米當原料製成,而添加其他澱粉、50%以上米製的米粉只能標示「調合米粉」。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組長蔡淑貞今天表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訂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並自民國103年7月1日生效,不符規定將開罰,應標示而未標示者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標示不實罰4萬至20萬元。不過,她說新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罰鍰將由最高20萬提高到400萬元。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適用在使用50%以上的米穀(粉)為原料,經糊化、擠壓、蒸煮、乾燥等過程製成細長條的包裝製品,如米粉(絲)。
蔡淑貞指出,依規定「純米粉(絲)、米粉(絲)」需使用百分之百米為原料製成;「調合米粉(絲)」是使用50%以上的米為原料,添加其他食用澱粉或食用榖粉為原料製成者。
對於標示的規定,她說,市售包裝純米粉(絲)、米粉(絲)、調合米粉(絲)產品應在產品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字體大小長寬不得小於4毫米。
蔡淑貞指出,「含米量百分比」是指扣除食材包、油包及調味粉包的純米粉(絲)、米粉(絲)、調合米粉(絲)本體與米的重量百分比。而品名應含純米粉(絲)、米粉(絲)、調合米粉(絲),且字體大小與包裝應一致。
蔡淑貞說,新規定自103年7月1日生效,依規定應標示而未標示則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罰3萬到300萬元。而標示不實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罰4萬到20萬元;不過若新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則可由20萬提高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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