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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扁再押2個月 6/11二審宣判前確定出不來 [打印本頁]

作者: taipei2010    時間: 2010-4-17 01:30     標題: 扁再押2個月 6/11二審宣判前確定出不來

前總統陳水扁羈押期限將於本月23日屆滿,高院合議庭今(16)日下午作出裁定,陳水扁延長羈押2個月。合議庭延押的理由,除串證、逃亡等原因仍存在之外,「海角7億」部分,法官認為雖然當事人主張已經是匯回台灣的進行式,但變數仍多,應以資產是否實際匯回為準,裁定繼續羈押。

這是高院第三次延押陳水扁,由於全案將於6月11日宣判,換言之,阿扁確定無法在二審宣判前獲釋。

根據高院發佈的新聞稿表示,陳水扁律師團認為,陳致中等人已簽署相關文件,同意將瑞士7億元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瑞士聯邦檢方已同意將7億元匯回,匯款作業目前已進行中,且瑞士銀行人員能否來台,近一、二日應即可確定;但該筆7億元為凍結款無論是否匯回,無人可動用任何一毛錢;海外7億(美金2100萬)是否匯回,向來不是本案羈押之法定要件,而羈押必要性條件,應考量是否影響審判之進行,不應與金錢相結合。

高院指出,依照瑞士法律,凍結之帳戶要進一步處理,其一是依照確定判決執行沒收,另一是於司法判決確定前,依帳戶當事人之自由意願,將款項主動提交,目前運用的是後者,既係依帳戶受益人之自由意願,在該資產提交之前的任何一秒鐘,帳戶受益人均可改變其意願,故於該凍結資產未匯回之前,請法院不要僅斟酌帳戶受益人是否有將資產匯回之意願,而應以資產是否實際匯回為準等意見。

新聞稿說,衡諸高院不易掌握瑞士聯邦法律之內容與精義,同案被告陳致中與檢察官就海外資產是否可以匯回一節,雖有不同之陳述,但考量本案尚未經宣判,若將來認定之犯罪所涉金額,與目前檢方所示之資產數額不符,其中之差額,於本案確定後未必得以匯回,則陳致中、黃睿靚仍有可能支配其中的資產。

高院認為,被告既為同案被告陳致中之生父、吳淑珍之配偶,前述資產又為起訴書所指共同犯罪所得財產,海外資產匯回並由最高法院檢察署依法扣押前,無法排除被告或其家人可透過形式上或實質上之第3人對該等資產主張權利,而使被告得有支配該資產之可能性,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故自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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