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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烏龍小偷~ 超商偷酒忘了帶走 [打印本頁]

作者: treeman    時間: 2013-11-15 00:24     標題: 烏龍小偷~ 超商偷酒忘了帶走

烏龍小偷~ 超商偷酒忘了帶走

  住在台北縣染有酒癮的賴姓男子,晚間一口氣連偷了鎮上的3家超商,下手行竊的目標都是名貴的三多利角瓶洋酒,賴姓男子一度偷過了頭,還將前一家超商偷竊來的洋酒隨手擺在下一家超商的置傘架上偷的情急之下,竟然忘了帶走,卻因此而露了餡,被機警的店員發現報警逮人。
  轄區的瑞芳警分局巡邏員警趕到現場將賴嫌逮捕,在他身上取出4瓶洋酒,包括忘在超商店門口的那瓶,喝的滿臉通紅的賴嫌被警方帶回分局,接獲通知的賴母趕到警局也是深感無奈,不斷向店員道歉。賴母表示,兒子多年前染上酒癮,也在醫院戒酒2年過,最近才剛出院,但始終沒有起色,有時仍是需要藉助酒精來麻痺自己,其實兒子本性並不壞,只是酒癮發作會去偷酒喝,勸了好多次也都沒用。警方將賴嫌依竊盜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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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報導,賴姓男子身染酒癮多年,也曾在醫院進行戒毒醫療近2年的時間,出院後仍無法改善其酒癮習慣,又再度犯案。賴嫌所犯之行為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所稱之「竊取」行為按立法理由所示,即「喪失他人之所持有,,而移入於自己所持有」之意,簡言之、亦是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自己對該財物之支配管領力者,即與竊取行為相當,故賴嫌成立竊盜罪 。

  另,賴嫌成立竊盜罪同時,是否適用同法第十二章保安處分的第八十九條酗酒者之禁戒處分:「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須承審法院視案情與行為人之情形裁量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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