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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龜」照侵害著作權 台大被判賠12.5萬 [打印本頁]

作者: hakan    時間: 2013-11-9 00:05     標題: 「金龜」照侵害著作權 台大被判賠12.5萬

「金龜」照侵害著作權 台大被判賠12.5萬

  台灣大學昆蟲學系在網頁上,引用自然生態攝影家林英典拍攝之長臂金龜照片,被林氏控告侵害著作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台大應賠償12萬5000元,並在聯合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
  本案一審原本認為,台大在網站刊登只是提供學術之用,符合「合理使用範圍」,判決林英典敗訴。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照片在台大網站供人瀏覽、列印,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改判台大敗訴。
  審理期間,台大辯稱,照片單純供學術之用,且佔整個網頁之比例很小,不致對林英典衍生著作的市場價值造成影響,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林英典則指控,長臂金龜照片是他提供給農委會出版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圖鑑」一書的照片,他享有著作權。台大未經他的同意及授權,就刊登在網站,讓任何人點閱、列印,侵害其著作權。高院認為,任何人可從網站上列印這張照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況且,依著作權法規定,台大也須在網頁上註明照片出處,並載名攝影者,故判台大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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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件經常發生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無論從網站或書刊下載他人之創作圖片,再po在網路上供人點閱、列印,隨時可能觸犯著作權法。前述台大案例事實,涉及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第六十四條;「依、、、第47條、、、之規定利用他人之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台大刊登該照片於網站上,供任何人列印,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且未明示其出處,並載名攝影者姓名,已違反著作權法,故應負同法第八十五條之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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