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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戰國兵制 [打印本頁]

作者: Jed    時間: 2013-9-20 00:47     標題: 戰國兵制

  中國戰國時期(公元前475~前221),封建經濟迅速發展,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的君主競相變法圖強,攻伐爭雄,軍事制度也隨之發生重大變革。
  各諸侯國建立了統一的軍隊,國君掌握軍隊的徵調大權,實行憑「虎符」發兵的制度。「虎符」符身虎形,一般為銅製,分兩半,有銘文。戰國時期秦國國君頒發給杜縣(今陝西省西安市郊)的「虎符」上刻的銘文規定:右半在君,左半在杜,凡徵發兵甲50人以上,必須與君符會合。但有烽火報警,也可「毋會」君符而採取行動。國君之下,始設將軍(楚國稱上柱國)等專職武官,文武已明顯分職。
  各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農民是主要的徵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徵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並可率領他們出征。男子16或17歲「傅籍」(或稱「傅」),即進行登記,然後,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應徵入伍,直到60歲才能免徵。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墓主17歲「傅籍」,第二年入伍參戰,戰爭結束返回故里,後又再次應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國還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經過嚴格的考選,多充軍隊的骨幹和國君的衛隊。如魏國考選「武卒」,要求能「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也是以較嚴格的考選辦法招募的。凡中選者,都要進行長期的專門訓練,並享受比較優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種,騎兵和舟師發展也很迅速,車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稱為「帶甲」。《戰國策》等文獻有「帶甲數十萬」、「帶甲百萬」的記載,說明步兵的規模甚為龐大。騎兵有較大發展,出現了「騎萬匹」之國。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是中原諸侯國改革舊制,發展騎兵的典型事例。舟師較為發達的有楚國等。秦國舟師的規模也很可觀,《史記》記載,秦「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餘里」。
  軍隊組織往往和居民組織相結合。郡、縣居民多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裡、鄉,三晉有連、閭。軍隊的組織與之相應。《商君書》記載,秦軍以五人為一伍,十人為一什,五十人設屯長,百人設百將,五百人設五百主。《尉繚子》記載,魏軍在伍什之上,五十人為一屬,百人為一閭。
  兵器中,劍、戟、刀、矛、匕首等鋒利的鋼鐵兵器迅速發展,強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製造的「府庫」(即武庫),有的還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和上報的數量。各諸侯國都注重獎勵軍功,建立了軍功制度。例如,秦國商鞅變法時,訂有20等「軍功爵制」,規定臨戰者不論出身貴賤,只要殺了敵人就可晉陞爵位﹔反之,如果沒有戰功,貴族也不能晉爵。
  戰國時代軍事制度的變化,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關係變革、戰爭規模擴大以及兵器質量提高等多種因素造成的。這種變化,不僅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需要,也為秦、漢軍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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