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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隋唐兵制 [打印本頁]

作者: therine    時間: 2013-9-19 01:06     標題: 隋唐兵制

  隋朝和唐朝是中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重新建立、各民族進一步融合、經濟發展、國力強盛的時期,也是府兵制進一步完備並走向敗壞,軍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
  隋朝沿襲和發展了西魏、北周府兵制。在皇帝直接統轄下,設立12衛府。每衛府統1軍,置大將軍1人,將軍2人;下轄驃騎府、車騎府,分置驃騎將軍、車騎將軍;再下設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煬帝時,改驃騎府為鷹揚府,置鷹揚郎將,並取消將軍、都督等名號。軍府按「中外相維、重首輕足」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衝要地區。12衛除臨時受命征伐外,平時主要擔任京城宿衛和其他軍事要地或重要設施的駐守。府兵與禁兵及其他軍隊相互為用,相互鉗制,以便皇帝控制軍隊和維護全國統一。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文帝對府兵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後曾下令將府兵將領賜胡姓的恢復本姓,軍人也不再隨從將領的姓氏;重新整理鄉兵,將私家部曲收編為國家軍隊。開皇十年(590),又頒布詔書,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同編戶。軍府統領,宜依舊式。」軍戶編入民戶,改屬州縣管轄,不再存在。但軍人仍有軍籍--「軍名」,無論在軍、在役或在家,凡軍役範圍內的事宜,均屬軍府管理。軍人依均田令受田,免納租庸調,平日生產,每年有一定時間輪番宿衛,戰時出征,資裝自備。在鄉為農,在軍為兵,實行兵農合一、寓兵於農的制度,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點。
  隋朝常備兵約60~70萬人,戰時徵募達130萬上下。煬帝時,大肆擴軍,「增置軍府,掃地為兵」,還「募民為驍果」,而「驍果之家,蠲免賦役」。因此,「租賦之入益減」,府兵制也遭到削弱。
  唐朝初期恢復府兵制,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東宮6率。每衛設大將軍1人、將軍2人,每率設率1人、副率2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制、簡點和輪番,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制度,12衛各領40~60府。鷹揚府恢復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衝府,「因地立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為1200人,中府為1000人,下府為800人。全國最多時共設634府,府兵約60萬人,主要分佈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居重馭輕」,「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
  折衝府為府兵的基本組織單位。每府置折衝都尉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長史、兵曹、別將各1人,下轄4~6團。每團200人,設校尉,轄2旅。每旅設旅帥,轄2隊。每隊設隊正,分為5火。每火10人,有火長。每隊、每火的裝備,如馬、馬具和鍤、斧、鉗、鋸等,均有定數。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衝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10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敕書」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衝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衝要地區戍守,一般為1年一次。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三年一簡」,即3年徵一次兵。凡20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對象。簡點標準,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一般21歲入役,61歲出軍,實為終身服役。後來,征戰益多,勳賞不兌現,社會地位下降,地主也漸漸厭惡當兵,特別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時」,土地兼併嚴重,均田制逐步廢壞,軍資無所依靠,府兵乃紛紛「亡匿」、「耗散」。玄宗時,下令將服役期減少至15年,自25歲起服役,40歲乃止;又將「三年一簡」改為「六年一簡」,但都未實現,以致折衝府無兵上番。天寶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衝府從此名存實亡。
  由於府兵制日趨敗壞,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漸興盛。從開元十年(722)起,大規模召募壯士充宿衛。開元十二年,更名為騎。次年,騎達12萬人,分隸於12衛,每衛1萬人,又分為6番,輪流上番服役。平時近營為堋,教閱弓弩,免除賦役,資糧由官府供給。騎多是被強迫入募和已逃亡再來應募的折衝府衛士,實際上是攤派兵役,其重要變化是由盡義務變為受僱傭。騎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無定制,前後只維持20餘年。
  唐初,駐防京城和宮廷的部隊統稱禁兵或「天子禁軍」。從12衛府輪番調來宿衛京城的府兵,稱南衙禁兵。單獨組建、駐防宮城北門的禁兵,稱北衙禁兵。他們最初是從跟隨李淵起事的軍人中簡選3萬人組成,稱為「元從禁軍」,系父子相代,專事宮城宿衛。以後,太宗又從中選善騎者百人,供戍衛、田獵之用,號「百騎」。另置北衙7營,選驍壯者,於玄武門左右屯營,號「飛騎」。高宗時,置左、右羽林軍。武則天時,改「百騎」為「千騎」;中宗時,改「千騎」為「萬騎」,分左、右營;玄宗時,增左、右龍武軍;肅宗後,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來的,歷來驕惰怯弱,後受宦官控制,更加腐敗。但是,唐朝後期主要靠禁兵維持殘局。
  唐初,駐防邊境的軍事機構稱鎮、戍。鎮與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鎮500人、中鎮300人、下鎮300人以下,每鎮設鎮將、鎮副各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設戍主、戍副各1人。此外,在少數地方,大者設軍,小者設守捉,各設使和副使統領,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職。地方兵中多為各地輪番到邊境戍守的戍卒,稱「防人」,3年一代,自備資糧;另有少數召募來的兵,稱「防丁」或「丁防」。玄宗時,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3年者,官給賜物;後又召募長期從軍的健兒,稱「長征健兒」,資糧等均由官給,稱為「官健」,是由國家供養的職業軍人。後期,地方藩鎮的軍人主要是這類「官健」。從武則天時期起,北邊部分州還建立一些民眾武裝,稱團結兵,其他地區也有土鎮、土團、團練等。團結兵一般是「選丁戶殷贍,身材強壯者充之」。官府給予身糧、醬菜,免其徵賦。主要任務是配合軍隊防衛邊疆。他們由州刺史或節度使統轄。
  唐朝還制定了比較完備的軍事法律,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宮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對軍人的職守、賞罰等有較詳細的規定,凡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依「律」、「格」給予懲處。
  唐末,各節度使控制地方政權,憑藉其擁有的土地、人丁、財賦,豢養大批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的態勢。安史之亂以後,割據日甚,以致「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餘,小者猶兼三四」,「自國門以外,皆分裂於方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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